請房仲議價一定要付斡旋金?
買房子請仲介向屋主議價,究竟要付斡旋金,還是簽「要約書」就行了?雙方的權利義務有什麼不同?掌握6個重點,就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王太太到新北市看屋,先付了5萬元斡旋金後,才發現房屋漏水。她想在斡旋期間撤回斡旋金、並解除斡旋契約,仲介要求支付違約金及服務費。王太太覺得最誇張的是,「房子還沒成交,已經先損失10多萬元!」
看屋多年的首購族陳小姐,想趁著奢侈稅效應撿便宜,相中一間中古屋,仲介建議最好先付10萬元斡旋金,才容易和屋主談到好價錢。陳小姐心有不滿地說:「我才看了一次房子,就要求拿錢出來,這樣的感受很差勁!」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每季統計,台灣房地產交易10大糾紛排行榜中,與斡旋金相關者經常榜上有名,原因為何?
在房地產界有30年以上資歷的消基會房地產召集人林旺根表示,斡旋金是仲介為提高成交速度發展出來的制度,通常斡旋金出價成功後,會自動轉為定金或簽約款,在法律上只有「定金」受到規範,斡旋金的法律地位很模糊,有較多爭議。
再者,國內房地產交易資訊仍然不透明,譬如政府尚未建立房屋履歷、仲介沒有公開底價制度,甚至房地產價格也不是實價登錄,以致於實際成交價資訊掌握在業者手上,造成買賣資訊不對稱,因此增加不肖業者上下其手的空間。因此,在委請仲介和屋主議價時,仲介要求先付一筆斡旋金時,買方千萬要懂得以下幾個重點,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重點1:
要約書也具效力
且不須預付款項
很多首購族都以為要請仲介談價錢,一定要先付斡旋金。為了導正斡旋金不當被使用的狀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明訂仲介業者在提出斡旋金的要求時,必須「主動告知」買方也能採用內政部訂定的「要約書」來替代。問題來了,斡旋金與要約書有什麼差別?
林旺根分析,要約書和斡旋金從「功能」的角度來看,目的都是為了保證出價雙方必須履約,對房屋交易的買賣雙方來說並沒有差異,合約內容也大同小異,應包括價格、標的、期間及付款方式等。最大的差別在於是否預先支付款項,如果買方選擇要約書,則不須先付一筆資金;若選擇斡旋金,就必須先支付上萬元的金額。
重點2:
斡旋金變種多
權利義務要問清楚
由於斡旋金一詞已被污名化,多數仲介業者會用其他字眼來替代斡旋金的契約名稱,像是「買賣議價委託書」、「買賣斡旋金契約」、「不動產買賣斡旋承諾契約書」、「不動產購買意願書」以及「附停止條件定金委託書」等契約用語。如果要用斡旋金出價,要先確認仲介公司如何稱呼「斡旋金」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重點3:
金額及合約期間
各家規定不一
各家仲介對斡旋金的收費不一,主要都是根據屋主委託銷售合約的價格,或買方出價金額為依據,比例從1~5%不等。信義房屋客戶暨法律服務部協理劉韋德表示,大多數的情況是買方將斡旋金交付仲介,若屋主同意買方價格,斡旋金自動轉為定金,但為了避免斡旋金額太高,造成保管困擾或經紀人捲款潛逃,也有業者以10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