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請理專代操 別輕忽風險
貪圖方便小心吃大虧
銀行理財專員熱心服務客戶,但若簡化理財手續及說明,可能已違反規定。投資者也應善盡審閱對帳單的義務,確認投資意思與實際交易情況有無出入,避免資金及權益風險。
老翁信任理專 投資帳目卻不符
75歲的K先生,想用退休金及存款投資理財,賺點生活費。他會不定期飛往加拿大探望兒子,一待可能好幾個月,因而無法妥善留意理財之事。1年半前,K先生往來銀行的理財專員C小姐得知此事後,便經常噓寒問暖推銷產品,終獲K先生申請理財服務。
K先生告知不會上網,沒使用網路銀行,也沒有電子郵件帳號,C理專便以自己的電腦設立可收發的電子郵件帳號,填載在申請單上,但未將密碼告訴K先生。C專員又希望先交付數張只在簽名欄位簽字的投資理財單,可透過電話下單,方便又節省時間。
今年K先生決定調整投資,向銀行調閱帳戶對帳單,比對C理專給的簡易投資對帳單後,驚覺好幾筆投資標的,不是從未指示投資,就是要求贖回卻未贖回,K先生相當不滿,只好向銀行反應。
高齡的K先生聽信理財專員C小姐的說明,並感受到服務熱忱,而接受投資方案,不料因偶爾居住國外,無法前往銀行當面溝通,產生訊息認知落差。另外,也因為K先生年紀較長,不熟悉電腦和網路操作,而讓C理專有機會代為處理投資。類似K先生的案例,近年來在銀髮樂齡族之間,偶有聽聞,對年長投資者而言,投資理財存在很多風險,不可不慎。
建業法律事務所黃鵬達律師認為,K先生的案例有幾項問題值得注意。為了強化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避免發生行員留存空白交易文件而挪用客戶資金,或逾權投資商品等弊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再指示銀行所屬職員不得保留空白憑條,因此C理專的處理方式顯然不妥。
定期檢視投資對帳單
確保自身權益
黃鵬達指出,依民法第103條及第535條規定,理財專員應依客戶指示進行投資或不投資,否則即有逾權而有違法情形,因此在案例中,K先生核對2份對帳單發現不一致,如果確實從未指示理專進行投資,或已告知應贖回仍未贖回時,C理專逾越指示的行為,已屬違法。
黃鵬達也提到,原則上,銀行只要將投資明細合法寄達客戶指定處所,客戶便有核對交易的協力義務,不過實務上,一般人可能經常忽略查看對帳單,黃律師建議投資朋友還是要多加留意。
而在本案例中,先不論專員自設網銀帳號與密碼,未告知K先生的問題,如果銀行專員有違法行為,縱然客戶未實際核對交易明細,K先生頂多產生「與有過失」效果,不會免除C理專應負之責。
此外,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專員須了解客戶投資屬性及適合的商品,應對客戶進行風險等級的評估,且推介投資標的商品時,應符合客戶的風險等級。因此,黃鵬達認為,在本案例中,C理專有責任推介適合年長者K先生的投資產品,且負有交付相關交易文件、產品說明書與風險預告書給K先生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