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開罰 1680 萬!揭露「這家」保險業的經營管理!
今年以來金管會保險局開出27張的裁罰案,南山人壽就有五張的裁罰,保險業的一直以來的績優生南山人壽(108/5/30)的最新的裁罰:『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辦理國內股權人員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及重大偶發事件通報等事項,核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情事,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保險法核處南山人壽罰鍰共計新臺幣660萬元整、予以糾正,並命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解除葉○○行為時之經理人職務。』,從今年最早的108年2月13日應予6項糾正,到最近的罰款660萬元整短短今年內罰款1680萬元,總經理與二位副總職務受到影響,下一步還會有什麼影響呢?由裁罰案來看保險業的經營管理。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今年來裁罰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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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股權人員利益衝突防範機制及重大偶發事件通報等事項 |
電子商務系統業務,查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 |
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 |
保險契約約定及保戶同意之繳費管道收取保費 |
辦理保險業務,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
裁罰時間 |
108年5月30日 |
108年5月17日 |
108年4月19日 |
108年4月18日 |
108年2月13日 |
裁罰之法令依據 |
保險法第149條及第171條之1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 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
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
保險法第149條、第171條之1 |
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
違反事實理由 |
(一)辦理國內股權人員利益衝突防範機制未臻完備 (二)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未臻完備 (三)其他缺失:個人股權投資交易申報週期過長、查核以自然人憑證提供開戶及交易資料未臻確實、未訂定個別投資經理人股權投資之授權額度上限、未明確訂定總公司緊急應變團隊決策小組會議議事規範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
(一) 該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旅平險業務,有未進行客戶姓名檢核作業之情事 (二) 該公司所訂應用系統安全管理作業手冊及各應用系統開發手冊等規範內容有欠完備,不利確保應用程式變更之正確性及系統維運安全 (三) 下列二項缺失事項 1.委託外部資安廠商之網路監控服務,經查其對於控管服務方式之決定有延宕情形。 2.辦理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維護管理作業,所訂關於行動應用程式上架、安全性檢測、發布與更新等作業之規範,有違分工牽制原則。 (四) 下列四項缺失事項 1.資訊安全政策係由總經理核定施行之「資訊安全準則」,未提報董事會 2.對於應收集、監控之系統稽核軌跡或日誌紀錄(log)範圍尚未明確規範 3.對資料庫存取授權管理欠妥,未落實最小授權原則。 4.電子商務系統之部分安全設計項目,未符合所訂內規之安全要求。 (五) 該公司網路投保之個資可複製至個人電腦,並無稽核軌跡及管控措施 (六) 該公司將正式作業主機之個資檔案及資料庫複製至開發測試主機作業,有未去識別化之情形 (七) 該公司電子商務系統之安全設計涉及個人資料,尚未妥適隱碼顯示 |
(一) 國內股票投資組合之持股,有未實現損失長期超逾停損限額或損失金額較大者,對所擬具停損因應措施有未落實執行 (二) 辦理國內股票投資,迄未依個股日均量訂定持股上限之流動性風險控管指標,致達停損標準而決定執行減碼之個股,有無法立即處分完畢之虞 (三) 證券投資部部門主管從事股票買賣交易,對其投資及停損決策之覆核作業有欠妥善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
(一)對於要保書勾選收費員收費或要保書無收費員收費勾選項目,但有月繳件不派員收費文字;對於該等保單公司未依契約約定派員收費致未繳交保險費者,而保單有停效或墊繳息者,則規劃於保戶繳交保險費後,再給予免辦復效且免收墊繳息之融通措施。該公司於106年規劃取消派員收費管道時,有未以履行契約及保戶權益為優先,漠視保戶權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此外,該公司於107年執行取消派員收費管道時,逕將未回復是否同意變更繳費方式之保單,變更為自行繳費件,卻未於系統對該等保單為特殊處理,且於繳費期限屆至時,該公司未依契約約定及內部所定「收費暨保全作業程序」派員收費,卻於保戶未依限繳交保險費時,逕行寄發墊繳/停效通知,導致截至107年3月27日止,原派員收費之保單保險費已屆繳納期限者,有發生多件停效保單及墊繳保單情事,影響保戶權益。 |
(一)辦理「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檢核範圍有欠完整,影響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機制之有效落實。 |
裁罰結果 |
核處罰鍰新臺幣660萬元及予以5項糾正,並命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解除葉○○行為時之經理人職務。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核處限期一個月內改正,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240萬元整,以及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4項糾正之處分 |
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5項糾正。 |
核處600萬元罰鍰整、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許○○執行職務6個月、停止客戶服務功能主管資深副總經理吳○○執行職務5個月、財務功能主管副總經理范○○執行職務5個月。 |
應予6項糾正 |
本文由財顧達人王永才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