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若沒申報「這項」,將被處 2 倍罰款!
陳先生與陳太太及受扶養親屬陳大寶等人,在106年度計有海外所得970萬元,於107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陳先生利用自然人憑證下載查調所得資料,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萬元,所得淨額0元,並沒有將海外所得併同申報。
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全數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陳先生應申報該筆海外所得且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基本所得額97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0元+海外所得970萬元)扣除670萬元之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60萬元[(970萬元-670萬元)*20%〕,所以,陳先生應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60萬元(60萬元-0元),除補徵稅額外,另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法源依據 |
條文內容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 |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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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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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第十二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 |
納稅義務人要特別注意,海外營利及利息所得係因海外投資所產生,與一般國內股票投資、存款不同,非屬應扣繳所得,故給付單位給付所得的時候,不須要扣繳及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也不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所得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本文由財顧達人王永才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