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時間:報稅列舉醫療費時,要扣除保險理賠金嗎?
問:我的小孩去年住院3天,醫藥費花了1萬8千元,向保險公司申請實支實付醫療險理賠1萬元,網路報稅在列舉「醫藥及生育 費」時,電腦下方出現一段文字寫:「請以實際發生金額減除退費、受領保險給付及非屬醫療性質部分後之餘額,填列可扣除金 額。」這代表什麼意思呢?
答: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的規定,採用列舉報稅的民眾,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的醫藥及生育費用可以全部列舉扣除, 但是有受理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這是指實支實付定期醫療險部分,因為如果只買了1張實支實付醫療險,而且必須用醫療收據正本申請理賠,既然收據給了保險公司,在報稅時就無法舉證有這筆醫療費用支出,也就不能列舉扣除這項醫療費用。
以本次個案為例,花了1萬8千元的醫療費,拿到1萬元的保險理賠金,報稅時就不能列舉這筆醫療費用了。不過,如果擁有第2張實支實付醫療險,可用收據副本申請理賠,即使這次的醫療費用不能抵稅,其實已經拿到2筆保險理賠金。 但是像日額型定期醫療險、終身醫療險、重大疾病險、癌症險等一次性給付的醫療險,申請保險理賠時通常都只需要附上保單、醫院診斷證明書、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不必附上醫療收據正本,所以報稅時還是可以列舉扣除。 例如小如去年住院花2萬元,並向保險公司申請日額型定期醫療險理賠金總共4萬元,今年報稅時小如還是可以列舉扣除這筆2萬元的醫療費用,並附上收據正本向國稅局證明確實有這筆花費。 因此,如果申請保險理賠時,若保險公司不需要檢附醫療收據,保戶就要把收據保管好,隔年可以合法抵稅;但如果醫療收據已經拿去申請實支實付醫療險,就不能列舉這筆醫療支出,只要把握這個原則,就不會報錯稅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