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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保單「受益人」2 重點,這樣才不會被扣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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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保險人與指定受益人皆身故……
受益人這樣填 不會被扣遺產稅



不少父母為年幼的子女買壽險,因為擔心可能比孩子先走,受益人不敢指定自己,而是填寫「法定繼承人」,以避免保險金變成遺產被課遺產稅,但是這樣填寫就真的萬無一失了嗎?

上期談到一位母親要為女兒買保險存錢,重點在存錢,所以壽險的保額從低為宜,較好的安排是以女兒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母親,受益人為女兒。


結果有另一位母親來找我,說她出錢為兒子買保險多年,後來兒子出車禍過世,她自己卻一毛保險理賠金都拿不到,身故金都給了兒子的未成年女兒。由於兒子已離婚,錢實際上是被女兒的媽媽,也就是兒子的前妻拿走。


這位母親很生氣,說當初因為不懂,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就教她在身故受益人的欄位填上「法定繼承人」,說這樣可避免被扣遺產稅,她照做的結果是錢都拿不到,想知道是怎麼回事?


法定繼承人順位
子女優先於父母

 

和她詳談後得知,這位母親很早就為兒子買了純保障的壽險,當時兒子未婚。按保險業務人員的說法,他們家人口簡單,就是夫妻加1子1女,母親為兒子買保險,若兒子不幸身故,保險受益人是填父或母,基於父母通常早於子女死亡,兒子的身故金有可能變成「也身故」父母的遺產,要課徵遺產稅。


要避免被課遺產稅,受益人最好填「法定繼承人」,因為按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人順位先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再來是父母,再來是兄弟姊妹,再來是祖父母。以當時他們的家庭狀況來說,兒子未婚,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沒有祖父母,所以萬一出險,父母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妹妹為第2順位,領取身故金不會有問題。


問題在於後來兒子成年結婚,有了女兒,這時父母就真的是第2順位繼承人,在實務上已領不到身故金。情況更複雜的是,兒子後來又與媳婦離婚。據這位母親說,協議離婚時,小孩的監護權歸女方,男方只能依協議探視,贍養費、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等也都談妥,但就是沒料到兒子會出車禍身故。


這位母親覺得憤憤不平,明明保費都是她在繳,理賠金卻是給「無緣的媳婦」統統拿走。她問我,如果當初受益人不填「法定繼承人」,是否一切就會不一樣?


我告訴她,業務人員會建議填法定繼承人,確實是在避免指定順位受益人若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會有遺產稅課徵出現。所以有些業務員會建議先填指定順位受益人,最後再加一個法定繼承人。如果當時第1順位填做為要保人的母親,第2順位是妹妹,第3順位填法定繼承人,那麼拿到理賠金的就是母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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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受益人無次數限制
惟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其實有個關鍵的時間點,她自己忽略了,保險業務人員也未提醒,就是兒子結婚時。這時兒子已另組家庭,他的保險還是由媽媽繳費嗎?因為兒子保險所要保障的對象於情於理應是妻子和孩子。


所以有個務實的做法是把「要保人」變更為兒子或媳婦,由他們自己去繳費,這時兒子仍然健在,過去所繳保費本來就是「白繳」的,做媽媽的也不用去在意理賠金誰拿到的問題。


另一個做法是變更受益人,我跟她強調,要保人是繳保費的人,有權提出變更受益人。如果媽媽還是決定要為兒子繳保費,也很在意能拿到理賠金,就可在兒子結婚時去變更受益人,由只填法定繼承人改為指定順位優先,將自己指定為第一順位。當然也可將媳婦列入後面的順位,最後再加一個法定繼承人。


變更受益人並無次數限制,等到孫女出生了,可再變更一次,列入順位時,可在媳婦之前,也可在媳婦之後,完全看要保人的考量。


還有,以她的案例來說,兒子離婚時也是很關鍵的變更時機。若如她所說,離婚離得很不愉快,後來媳婦所做所為也顯得無情,就該把原本只填法定繼承人的保單,變更為自己是第一順位受益人,將無緣的媳婦排除在外。如果覺得孫女即使拿到錢,最後也是她媽媽拿去,也可考慮不把孫女列入順位。


這位母親說,兒子很疼孫女,應該不會同意。談到這裡,我特意指出,變更受益人需要被保險人同意,所以最好事先商量。


無論如何,往者已矣,已經不能改變什麼。不過這位母親的遭遇倒是可以給其他想幫小孩買保險的家屬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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