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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扶養費! 離婚時3筆錢算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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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統計,2017年全台有偶人口離婚率約為10%,等於每10對夫妻就有1對怨偶勞燕分飛。離婚後為錢撕破臉的案例不在少數,其中也有不少為了爭取贍養費而鬧上法院,不過很多人誤解了贍養費的定義,甚至以為先提出離婚的一方有義務支付贍養費。
 
離婚第1筆錢:贍養費
無過失+陷於生活困難 才有機會獲判

 
根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律師邱靖貽解釋,這代表想經由法院判決拿到贍養費,必須符合2個要件:①無過失、②離婚後生活會陷入困境。假設雙方都有過失,或是夫妻都有收入,離婚後不致生活困難,法院判給贍養費的可能性就很低。
 
不過,若是由雙方協議離婚,只要彼此談妥,仍有機會拿到贍養費。如果擔心對方不能按時支付,建議將離婚協議書拿到法院公證,就能在沒收到贍養費時申請強制執行,較有保障。
 
離婚第2筆錢:扶養費
無論有無過失、有無監護權 都要負擔

 
如前所述,贍養費是用來支付配偶離婚後的生活所需,而扶養費則是用來支付小孩的生活費與教育費,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根據《民法》第1116之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不論有沒有過失、有沒有監護權,離婚後父母雙方都有負擔子女扶養費的義務。
 
至於扶養費該如何計算?律師卓家立指出,法官會以各縣市政府公告的「平均消費支出」為依據來衡量,因為未成年子女花費通常較成人低,因此會按照平均消費支出的7成或8成來判決。而父母雙方負擔扶養費的比例,則是按照彼此的薪資比例來分配,也就是說,賺得多的一方負擔比例會較高。
 
離婚第3筆錢:剩餘財產差額
採法定財產制 始能要求分配

 
法律規定,採行「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在婚姻關係消滅後,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是考量到在婚姻中,夫妻雙方都有對家庭奉獻心力,所以能請求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
 
舉例來說,婚後夫增加的財產扣除負債後為800萬元,妻為200萬元,彼此剩餘財產差額為600萬元,則妻可向夫請求分配6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300萬元。
 
不過要注意,這筆金額並不能用來抵扣贍養費或扶養費,3筆錢必須完全分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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